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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更新时间:2017-12-08 14:05:0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8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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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备考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四章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准备参加2018年注会考试的同学。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

  1、(环球网校提供贷款合同)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为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3、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利息的支付期限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5、提前偿还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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