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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管辖

更新时间:2016-12-07 12:03:3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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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方便考生提前预习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学习

  行政诉讼管辖

  一、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环球网校提供行政诉讼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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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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