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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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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中学易教育归纳总结了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其中,法院和当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诉讼主体,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构不成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的进行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法上,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

  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代行某种审判职能的人员。具体来说,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适用回避的条件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都应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1.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2.审判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将案件的审理日期予以公告。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和评判。

  3.对于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应当将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4.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

  2.下列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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