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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先予执行制度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5: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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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三、先予执行的内容

  (1)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2)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注意】紧急情况,包括:(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救济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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