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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公示催告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5:41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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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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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第195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考点】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解析: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是高频考点,必须掌握

  1.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对象

  2.申请人

  3.法定情形

  4.管辖法院

  第196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198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99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200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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