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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简易程序

更新时间:2014-01-06 14:05:54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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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辅导: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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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4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8条,《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

  解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是能适用于一审。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诉意见》168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对于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因为发回重审,本身就意味着案件出现了程序性错误或者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如果再用简易程序可能不利于保证案件的的审理质量。(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复习备考: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辅导: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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