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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更新时间:2014-02-24 17:25: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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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规定(试行)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员体检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师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体检医院

  申请人应在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

  二、体检项目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本市确定如下体检项目:血常规、肝功能、胸片、EKG、内科、外科、五官科、眼科等;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检查项目;

  申请人本人须对“既往病史”项中有无“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其他”等项目做确认签字。

  三、体检标准

  应按《上海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执行。

  四、体检费用

  体检费按医院常规标准收缴。

  五、体检复查(增查、补查)

  1.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2.医院认为对个别有必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3.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可要求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六、体检结论的效力

  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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