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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统计业务》复习资料:统计调查制度(4)

更新时间:2011-03-04 10:46: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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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lesson$

  统计调查制度,是指实施统计调查必须遵守的技术性规范,是统计调查项目的核心内容,每一项统计调查都有其相应的调查制度。因此,《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调查目的,是指通过调查要实现的目标。

  (二) 调查内容,是指为了达到统计调查目的,需要搜集的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关原始数据和资料等。如对城市住户的统计调查,其主要内容包括:城市居民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情况、就业情况、收入情况和基本消费支出情况等。

  (三) 调查方法,是指确定或选取统计调查对象的方法。经常被采用的统计调查方法有:全面统计报表、普查、抽样调查等。

  (四) 调查对象,是指接受统计调查、履行申报义务的具体组织和个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五) 调查组织方式,是指统计调查实施过程的组织管理方式,包括统计调查表送达调查对象的方式、统计资料的搜集方式、统计资料的审核和汇总方式等。

  (六) 调查表式,是指要求被调查对象填报的统计表格式。

  (七) 统计资料的报送,包括报送的时间、报送的方式等。

  (八) 统计资料的公布,包括公布的主体、审批程序、公布的时间、公布的方式等。制定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上述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九) 统计调查制度一经批准或者备案即产生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应当按照依法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需要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应当依照《统计法》第十四条规定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得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将依照《统计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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