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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四章教材笔记: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

更新时间:2014-08-28 16:14:1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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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工作实务》第四章教材笔记: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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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统计:

  不包括: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的销售;非零售单位附带的零售活动(如汽车修理单位销售汽车零件)、商业零售单位所在商厦的物业管理;商业零售单位所在的商品市场、商业大厦的市场管理活动。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不包括售给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经济的农场)生产经营用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设备、工具等,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旧货寄售商店受托寄售卖出的商品,服务业的营业收入,邮局出售邮票的收入,自来水、电力、煤气生产(供应)单位的产品供应收入,也不包括农民之间的商品销售。

  调查方法:

  目录抽样调查方法。即对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企业9单位

  实施全数调查;对限额收下批发零售贸易、住宿餐饮企业(单位),以及个体户实施抽样调查,社会消费品零售统计同时还要采取重点调查和利用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加工推算的方法。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末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县处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末从业人员60人及以上,县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企业;

  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的划分:

  住宿业:星级宾馆、饭店。

  餐饮业:年末从业人员40人及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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