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协议管辖
【摘要】2017年的中级会计职称已进入提高阶段,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学习中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协议管辖”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第一章总论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牢固掌握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相关知识点,供中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更多资料敬请关注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
协议管辖(约定管辖)
(环球网校提供协议管辖)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如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一般地域管辖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
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章节测试题:第一章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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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地域管辖的表述中,符合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因公路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可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未约定的,可由出票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B
【解析】(1)选项A: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选项B: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选项C: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选项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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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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