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读黑龙江关于明确执业药师注册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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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明确我省执业药师注册相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加强执业药师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注册工作,现将执业药师注册相关工作事项进行明确,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药协发〔2015〕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通知。
三、具体内容的说明
(一)注册条件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条件:1.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 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3.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 经执业单位同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3. 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两年的;4. 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三条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向注册机构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后,方可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七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到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二年的;(三)受过取消执业药师执业资格处分不满二年的;(四)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它情形的。
(二)注册类别
首次注册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2. 身份证明复印件;3. 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4.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 执业单位证明;6.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7. 取得资格1年以上人员还须携带本人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依据:1.《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九条 首次申请注册的人员,须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二)身份证明复印件;(三)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5张;(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五)执业单位证明;(六)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二、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属于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3.关于印发《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药协发〔2015〕8号) 第十三条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执业药师每年应当参加中国药师协会或省级(执业)药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15学分的继续教育学习。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八、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时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再次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执业单位考核材料;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4、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5、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6、再次注册同时变更单位的,须提交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的复印件。
依据:1.《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第十一条 申请再次注册者,须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二),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执业单位考核材料;(三)《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四)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本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八、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时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变更注册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2、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3、近期1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依据:1.《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六条 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附表三),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二)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2.《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八、申请人申请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时须提交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注销注册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
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四)。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依据:《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后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注销注册:(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四)受开除行政处分的;(五)因健康或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注销注册手续由执业药师所在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并填写“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登记表”(附件四)。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经核实后办理注销注册,收回《执业药师注册证》。
四、其他要求
(一)各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二)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属于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
(三)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或门店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
(四)注册机构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并在办公场所或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从业药师本人须按照以上要求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严格禁止空挂。
(五)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六)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七)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
(八)注册机构须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九)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
第1-8项: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1号)
(一)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将在应用执业药师注册管理网络信息系统的同时,统一印制新版《执业药师注册证》,取消《执业药师注册证》副本,注册证书上不再加盖国家局公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注册机构)做出注册许可决定后,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加盖本部门公章和照片骑缝钢印。
执业药师持有的原版《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仍将继续有效,待办理再次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时交回原注册证书并核发新证。
(二)执业类别分药学类、中药学类、药学与中药学类。持有专业类别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执业药师注册证》(药学与中药学类)。属于再次注册的,须每年完成继续教育必修、选修、自修内容15学分。
(三)执业范围为药品经营的,注册机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批发)或药品经营(零售)。在药品零售连锁公司总部或门店注册的,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上注明药品经营(零售)。
(四)注册机构对已具有从业药师资格并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须在发放《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同时,收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注销其从业药师资格,并在办公场所或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从业药师本人须按照以上要求主动交回《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严格禁止空挂。
(五)执业药师须在《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需变更执业地区和执业单位的,应填写《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并提交《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县级以上(含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的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一份。注册机构经对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将原件返还申请人。
(六)执业药师持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须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七)注册机构受理执业药师变更注册手续,做出变更注册许可决定后,不需再通知原注册机构,网络系统将自动进行变更注册信息提示。
(八)注册机构须将首次注册、再次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许可决定在执业药师注册服务平台或办公场所、电子政务网上公告。
第9项:《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156号)
第二十一条 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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