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关注:36种谈判药品仿制药纳入北京市医保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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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人社部发文将36种谈判药品纳入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同步确定了这些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36种药品中包括31个西药和5个中成药。西药中有15个是肿瘤治疗药,涉及肺癌、胃癌、乳腺癌、结直肠癌、淋巴瘤、骨髓瘤等常见癌种,包括了社会关注、参保人员需求迫切的曲妥珠单抗、利妥昔单抗、硼替佐米、来那度胺等肿瘤靶向药,还有5个药品是心血管病用药,如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的替格瑞洛、治疗急性心梗的重组人尿激酶原等;其他的药品分别是肾病、眼科、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以及罕见病用药。中成药中有3个是肿瘤药,另外两个是心脑血管用药。通过谈判,与2016年平均零售价相比,这36种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达到44%,最高的达到70%。
7月3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印发通知,将上述36种谈判药品的仿制药纳入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对于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一致的,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如计算后的支付标准高于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以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支付标准。
此通知下发后,全市各定点医药机构即可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来源: 北京日报)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8〕13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问题的有关规定要求,现就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谈判药品仿制药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范围。限定支付内容按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品一致的,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仿制药规格与谈判药不一致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计算。如计算后的支付标准高于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以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为支付标准。
三、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临床治疗用药需求,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仿制药,并按照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四、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并做好有关药品费用统计分析和监测,不断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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