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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药师辅导: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6)

更新时间:2010-11-01 10:35:13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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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药师辅导: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6)

  销售药品及咨询服务要求

  (1)销售药品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2)处方审核人员:执业药师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职称人员。

  (3)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须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4)处方签名或盖章: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都要签名。

  (5)拆零药品出售时,药袋上写明名称、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6)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师处方限量供应,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保存两年。

  (7)咨询服务:设置顾客意见簿和监督电话,对顾客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更多信息访问: 执业药师考试频道 执业药师考试论坛 执业药师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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