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医患矛盾: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公立医疗机构应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投保。业内人士认为,这种“与国际接轨”的操作方式将可转嫁医院执业风险,缓解医患矛盾。
背景:纠纷增加 委员曾提建议
根据东莞市卫计局此前发布的《东莞市医患纠纷情况调研报告》,从2011年到2013年,东莞每年受理的医疗纠纷均超过100宗,且因医疗纠纷而赔偿的金额更是从2011年的830多万元,攀升到了2013年的1311多万元。有业内人士认为,这组数据不仅说明医患关系的日益紧张,也在说明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急剧上升,“在这种执业风险之下,医务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无可避免地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紧张”。
对此,身为市政协委员的企石医院妇产科主任陆亚萍去年就提交了《关于尽快促进东莞卫生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建议》。陆亚萍认为,东莞应与国际接轨,依靠“医疗责任险”把医患双方从医疗纠纷的利益之争中解脱出来。所谓医疗责任险,是指医疗机构向保险机构投保,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医院支出不得增患者负担
如今,这种被视为缓解医患矛盾的重要措施之一的医疗责任险将在东莞得到推行。在昨天召开的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东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疗纠纷中,患者、医疗机构、卫生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
其中就提出,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根据要求,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应当遵循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并根据不同的医疗机构历年医疗纠纷赔偿情况实施费率浮动制度。医疗责任保险的承保机构可通过招标或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保费支出,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按照规定计入医疗成本。按照收入支出两条线管理的医疗机构,保险费用由财政列支。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方的负担。
医调委应在30日内调解终结
此外,《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方面,要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设置统一投诉窗口和接待场所,公布投诉电话。卫生行政部门方面,接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对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并从收到投诉当天起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办法》也对医调委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办法》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
根据《办法》,患者以下行为也将被禁止: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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