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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三节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更新时间:2017-10-10 10:56:0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01收藏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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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临近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三节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以下内容分享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其特点是内容繁杂,考点较多。从历年考题来看,试题难度不大,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个人所得税考点,更多资料及海量试题请关注环球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环球网校提供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经税务机关认定方可减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住房转让应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1)房屋原值的确定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2)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

  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3)合理费用的确定

  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①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②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4)个人销售无偿受赠不动产再转让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税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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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转让股权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税。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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