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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更新时间:2017-09-30 10:52: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0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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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环球网校提供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计算捐赠限额的基数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所得额。

  这个扣除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是从所得额中扣除。计算公式为:(注意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额的区别)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取其小者作为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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