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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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捐赠的扣除(环球网校提供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计算捐赠限额的基数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所得额。
这个扣除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是从所得额中扣除。计算公式为:(注意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额的区别)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取其小者作为允许扣除的捐赠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资助的扣除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二)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一)
2017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第十章第一节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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