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兖州市军转干安置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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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保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省、济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规定退出现役应在我市进行安置的转业干部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
第三条 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接收、安置好每一位转业干部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所有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济宁市属驻兖单位)都有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含转业干部家属)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拒绝接收。
第四条 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贯彻回原籍、入伍地或配偶工作地安置的原则,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济宁市批准,我市可接收安置。(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二)荣获二等功以上或受大军区以上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的;(三)在边远、高原、沙漠、海岛等特别艰苦地区服现役满十五年的;(四)从事飞行或在水面上、潜艇上服现役满十五年的。
第五条 转业干部应当继续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根据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觉服从组织安排。
第六条 转业干部原则上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计划分配的转业干部由市政府负责安置;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由市政府提供就业帮助,发给退役金。
第七条 转业干部的工作安排,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的德才条件,参照原在部队所任职务分配适当工作。
第八条 转业干部的安置要注重能力,发挥特长,充分调动转业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安置,根据其本人志愿及专业特长,原则上按专业对口安排到相关专业单位,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过参加考试进行安置。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并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应优先聘用。
事业单位确因岗位数额限制,聘任转业干部专业技术职务有困难的,可报经市政府人事部门核准,适当增加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十条 团职转业干部,由组织部门负责安置。营职及以下职务(含营职及以下职务文职干部)的转业干部及专业技术干部,由人事部门负责安置。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接收安置转业干部,应按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接收安置副团以上转业干部,可采取考核选调的办法,接收安置营以下转业干部,可实行考试、考核录用的办法。
第十二条 军转安置部门每年根据济宁市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制定安置计划,指令性下达。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在接到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安置岗位及基本要求,除接收转业干部担任公、检、法等特殊职位外,不得对转业干部提出其它要求。人事部门对接收部门(单位)上报的安置岗位及基本要求进行审核,经研究批准后,向当年转业干部公布,以供转业干部选择去向,填报岗位。
第十四条 人事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主要采取按考试成绩确定安置单位和计划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对转业干部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笔试的方式进行。根据省军转办的安排,由济宁市军转办统一组织,参加全省统一考试。
第十六条 参加考试的转业干部,在考试成绩公布后,根据当年安置的计划数,除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公开选择工作单位。
第十七条 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后,均执行所在单位的工资制度,并按国家规定确定其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 转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当地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相应职务人员的同等待遇。原在军队各类院校、教导队担任教员或在军队卫生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转业后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其在军队的教龄或护龄应连续计算,并享受所在单位同类人员的有关待遇。
第十九条 安置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总额、编制和增人计划指标,均按国家、省、济宁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转业干部(不含对口分配工作的专业技术干部)应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学习地方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一步增强适应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有正式工作的,分别由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安置。其中,随调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且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安排,其他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排。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无正式工作且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二十二条 转业干部随调配偶,要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解决好转业干部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问题。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就近安排入学;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行对口入学。在办理转学、入学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或附加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公安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家属和子女的入户手续,严禁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转业干部,应当到市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的安置管理、待遇、社会保障、培训与就业指导、家属安置及其他问题,按照《山东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3]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且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缓办该单位其他人员的调入和录用手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军转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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