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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安徽芜湖市军转干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13-06-17 09:39:38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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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3年安徽芜湖市军转干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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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

  当年从部队转业、符合我市市区安置条件的担任团职及以下职务的干部(含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干部。

  副团职以上职务人员只进行考核。

  二、考核

  考核根据转业干部的档案,按照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的军龄长短、工作表现、能力素质、贡献大小等因素,以量化计分的方式进行。

  (一)军龄分

  以转业干部在部队服役的时间计算,军龄每满1年为2分。

  入伍时间以应征入伍所在地人武部批准时间或军事院校学员参军登记表记载的时间为准。转业截止时间以部队移交档案的最后时间为限(当年的3月底)。

  从地方全日制国民教育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入伍的,在大专院校学习期间每满1学年为1分。

  (二)职务分

  按转业时职务不同,职务分设定为:排职8分,副连职10分,正连职12分,副营职14分,正营职16分,副团职18分,正团职20分(担任团级单位行政主管两年以上的另加2分);技术14级8分,技术13级10分,技术12级12分,技术11级14分,技术10级16分,技术9级18分,技术8级20分,技术7级22分。担任行政职务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转业干部,按移交档案时职务计分。

  1.转业干部和技术干部任现职时间以档案中的任免机关批准日期为准。口头任命或代理职务的不计分。

  2.转业时任现职满3年以上的加1分,满6年以上的加2分。转业干部任现职计算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底。

  3.因犯错误免职、降职的,以免职、降职以后的职务计算。

  (三)学历分

  转业干部取得中专毕业证书的1分,大专毕业证书的3分,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5分,研究生学历的7分,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的10分,取得博士学位的20分。具有两个以上学历的,以最高学历计分,不累计计分。所获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

  (四)奖励分

  1.转业干部服役期间,获三等功首次加5分,此后每次加2分;获二等功首次加10分,此后每次加5分;获一等功首次加15分,此后每次加10分,但均不得超过上一等功首次分值。获大军区级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20分,获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每次加30分。

  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八位的,每次加15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六位的,每次加10分;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军队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多次获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且获奖位次为前五位的,每次加3分。

  加分以档案中的记功、荣誉称号呈报表、本人提供的原始证书为依据。因同一事迹获不同奖励等次的按最高奖励等次加分,不因同一事迹获得不同奖励等次的累计计分。

  2.在部队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或在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每满1年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加分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

  3.参战加10分。加分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

  (五)惩戒分

  1.行政处分。警告每次减4分,严重警告每次减6分,记过每次减8分,记大过每次减11分,降职(衔、级)每次减15分,撤职减19分。

  2.党纪处分。警告每次减4分,严重警告每次减6分,撤销党内职务减8分,留党察看一年减11分,留党察看两年减15分。

  减分以档案中记载为依据,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处分减分。

  三、考试

  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转业干部的实际情况,由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考试范围: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DXP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事政治、公共管理、经济理论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公文处理与写作等。

  2.考试方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法。

  四、考核考试计分合成

  考核分和考试分单独计算,综合相加。考核分占70%,考试分占30%。两项合并计算出每名转业干部的总分。总分作为转业干部安置选岗的依据。

  五、安置程序

  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军转安置工作实行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过程、安置结果四公开。

  1.审查档案,确定每名转业干部考核分。

  2.组织笔试。

  3.将考核考试分按比例合成。

  4.公布每名转业干部考核和考试分。

  5.公布当年的计划安置单位,按团以上和营以下(含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两类,分别由每名转业干部从高分到低分的(分值相同的以职务高低、入伍时间先后确定)顺序,依次选择单位。

  六、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军转办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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