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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统计业务》资料:统计机构与人员(1)

更新时间:2011-03-03 10:56:2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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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第五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lesson$

  第二节 统计人员的权力与义务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据统计,目前我国政府统计系统的统计人员有9万多人。

  一、 统计人员的职责及基本要求

  根据《统计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对统计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二)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准确性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因此对统计人员要特别强调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统计人员应当始终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以严格的职业道德标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坚持原则,坚决抵制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切实保证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这有助于保障统计资料搜集、审核、录入环节的可溯源性,进一步明确统计工作中统计人员对于维护统计数据质量负有的个人责任。

  (四)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向统计调查对象表明身份,以取得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支持和配合。要求统计人员在进行调查时出示证件,还有利于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防止统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假冒其名义,非法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人员未出示工作证件的情况下有权拒绝调查。

  (五)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为了保障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统计工作的质量,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六) 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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