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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统计业务》资料:统计机构与人员(2)

更新时间:2011-03-03 11:00:55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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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统计人员的职权

  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根据《统计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统计人员的职权,有下列两方面: $lesson$

  (一)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被调查单位、人员必须提供真实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推诿,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做出答复。做出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就是要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扰,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

  (二)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这里所指的“有关人员”,是《统计法》第七条规定的,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中负责填报统计资料的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是指具有填报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在报送统计资料时,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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